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04 发布单位: 阅读次数:1137837 次
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
教办函[2014]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推进高校信息公开工作,扩大社会监督,提高教育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我部研究制定了《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信息真实及时。各高校要把清单实施工作作为完善内部治理、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内容,对清单所列各项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开的信息不准确的,高校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对公开的信息有疑问的,可以申请向高校查询。
二、建立即时公开制度。各高校应当在清单信息制作完成或获取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各事项公开的具体要求,遵照清单“有关文件”栏目所列文件的规定执行。各高校可在清单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教育部还将根据最新政策要求对清单进行动态更新。
三、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各高校应当编制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对清单所列信息的公开情况逐条详细说明。年度报告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报送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构建统一公开平台。2014年10月底前,部属高校应当在学校门户网站开设信息公开专栏,统一公布清单各项内容。应充分利用新闻发布会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方式,及时公开信息,加强信息解读,回应社会关切。教育部将在部门户网站集中添加教育部直属高校信息公开专栏链接,为社会公众查询提供统一入口。
五、加强公开监督检查。要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要求,高校监察部门会同组织、宣传、人事等机构及师生员工代表,对清单实施开展监督检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校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对于不按要求公开、不及时更新、发布虚假信息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教育部将引入第三方对教育部直属高校落实情况开展评估,并适时组织督查,评估和督查情况将向社会公开。
教育部直属高校要制定落实细化方案,明确清单各事项的公开时间、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地方高校和有关部门所属高校根据各省级教育部门和主管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要求做好清单落实工作。
附件: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xls
教育部
201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