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4年11月17日 星期日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栏目 > 重要事项

福建警院汽车驾驶培训中心100%股权转让公告

发布时间:2015-06-16 发布单位: 阅读次数:1516158 次

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公告(网络版)

受有关单位委托,拟对以下转让标的广泛征集意向竞买人,现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福建警院汽车驾驶培训中心100%股权转让。

二、挂牌价格:1022.84万元人民币。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是全民所有制企业,设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地址在中国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首山路46号,经营范围为机动车驾驶培训: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C1、C2)(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福建警察学院系事业单位法人,是标的企业的唯一出资人。标的企业现有小型教练车74台(自有42台,他人出资购置挂靠在标的企业名下经营的32台),其中68台教练车具有考试指标。

标的企业近期的财务指标如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年份

2012

2013

2014年9月

总资产

123.46

147.00

54.64

总负债

32.54

 45.92

 3.32

所有者权益

99.92

 101.08

 51.31

主营业务收入

 571.10

860.62

 820.33

净利润

 29.12

 20.72

 -41.55

经评估,截止评估基准日2014年9月30日,福建警院汽车驾驶培训中心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1022.84万元。

以上转让标的介绍系转让方提供仅供参考,具体标的现状以竞买人尽职调查为准。

四、受让方资格条件:合法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五、交易条件

1、受让方应于签订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产权转让价款

2、转让方2013级公安类学生驾驶培训遗留问题由福建中安汽车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标的企业前经营者继续负责,培训至2013级公安类学生领取驾照止。受让方和标的企业必须无条件为这些学员办理考试等相关手续。

3、截止本次国有产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日止,标的企业已经招收的社会学员尚未考取驾照的,在本次国有产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日后由转让后的标的企业继续承担培训义务,直至其考取驾照。但标的企业或受让方不得向该等学员另行收取任何费用。该培训的费用,由转让方按其与福建中安汽车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提前终止合作协议书》的约定,协调福建中安汽车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按如下标准和金额支付给标的企业:科目二为人民币1100元,科目三为人民币400元。

4标的企业自有教练车42台及其车载计时培训软件、随车工具及车辆所有权证书、行驶证、保险单及与保险有关的资料、环保合格标志和证书等所有证件、文书等,按现状移交受让方代标的企业接收。他人出资购置挂靠在标的企业名下经营的32台教练车,其牌照和驾训考试指标属标的企业,纳入本次国有产权转让的资产范围。但该32台教练车(裸车)属挂靠人出资购置,车辆(裸车)的所有权属挂靠人,不属本次国有产权转让的资产范围。在本次国有产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日后,标的企业应当根据挂靠人的意愿,按现状继续接受挂靠。如挂靠人要求终止挂靠,将车辆移户的,受让方应当责成标的企业予以办理所需的所有手续,但该车辆的驾训考试指标仍属标的企业。

5、在本次国有产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时或之前,受让方应履行标的企业的名称变更登记。新的企业名称不得带有“福建警院”字样,在今后招收驾训学员的广告、其他经营活动以及教练车上不得体现“福建警院”的称谓。交割开始日后十日内,受让方应将标的企业迁出现在的经营场所(住所)。

6标的企业现所用的教练场地址位于福建警察学院校园南边河对面的空地。该教练场的土地使用权属转让方。在本次转让公告前,该教练场的使用权已经由转让人收回,不在本次国有产权转让的范围。本次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受让方须自行为标的企业提供新的教练场(包括设施)及持续经营所需的其他条件,以满足标的企业存续和持续经营的需要。

7、评估基准日至股权交割日止标的企业所发生的损益,由受让方承担和享有;

六、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

七、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本项目已按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法定批准程序。

八、公告期限:2015年6月5日至2015年7月3日。

报名截止时间:2015年7月6日12:00。

九、交易方式:密封式一次报价方式。

十、联系电话:0591-87850015、87891629、87315281、87315305;

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B座十层。

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

2015年6月5日